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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负责人薪酬将与经营业绩挂钩

时间:2017-08-22 09:28

  千龙网北京12月16日讯 国务院国资委12月15日对外发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明确对中央企业的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

  办法明确,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引导企业提高资本运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力。鼓励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办法明确,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的考核。明确承担国家安全、行业共性技术或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企业,无特殊客观原因的,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此外,对公益类企业,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考核产品服务质量、成本控制、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提出对社会效益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评价结果较差的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在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根据办法,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国资委依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办法明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境外恶性竞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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