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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委托书和首期款 买卖二手房先交哪个

时间:2017-08-22 09:28

  买卖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主张先交首期款的卖方被判违约

  买方和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最后竟在先交首付款还是先交公证委托书上起了纠纷。最终,两人协调未果,闹上了法庭。

  前日下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陈斯在南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场宣判卖方违约,判决卖方向买方支付双倍返还定金、中介费、律师费等共计47万余元。

  案情:

  卖方让买方先给100万元

  今年8月30日,徐女士与覃先生通过东莞市一家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约定覃先生将名下位于南城区某小区内的一套房屋卖给徐女士。

  该房屋的转让价为177万元,分三次支付: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20万元,符合约定条件时支付首期款100万元,余款57万元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徐女士向覃先生支付定金20万元,之后,徐女士又支付给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5万余元。9月29日徐女士取得银行57万元贷款额度的《同意贷款意见书》。

  徐女士支付20万元定金后,覃先生却未依约将公证委托书交付给中介公司,让中介公司代办提前还贷等交易手续,而是要求徐女士先支付100万元房款,作为交付公证委托书的条件。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徐女士一纸诉状将覃先生告上法院,认为覃先生未能按合同履约,要求覃先生支付违约金等共计47万余元。

  庭审现场,双方都确认只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达成新的协议。

  徐女士认为,应该是在她已经取得银行同贷书、覃先生已经办理初步的提前还贷申请手续的情况下,覃先生交付公证委托书给中介公司两日内她再支付100万元给覃先生,然后由中介公司办理有关赎楼手续,再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办理银行抵押,由银行放贷57万元给覃先生。而现在由于覃先生不同意交付委托书给中介公司而导致赎楼手续无法继续进行。

  庭审中,覃先生则坚持认为应该是徐女士支付100万元房款的同时,他再将公证委托书交给中介公司。

  法院:

  卖方行为致合同未能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合同中,双方一致委托中介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虽然合同没有说到底是先交公证委托书还是先支付100万元,但是结合合同约定及一般的行规,应该是先向中介公司交付公证委托书。

  法院表示,因为双方一致选择中介公司作为买卖合同履行的办理方,说明对中介公司具有信赖,如果因为个人的原因改变或放弃了信赖利益,应该征得对方同意,或者重新选择中介公司,或者协商解除合同,但是覃先生在没有征得徐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变更了双方的约定。

  法院认定,合同的履行顺序是覃先生先交公证手续给中介公司,然后徐女士再支付100万元首期款,不是覃先生主张的同时履行,因为覃先生没有按照约定提交委托公证,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徐女士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最后,法院做出当庭宣判,支持徐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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